指定代表服務

關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指定代表的新規定

2018年3月1日

香港公司條例 (第622章) 修訂生效日期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SCR)

所有非上市公司的重大控制人登記冊要求

指定代表 (DR)

每間公司必須委任至少一名代表以協助執法機構

什麼是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 (DR) 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委任以代表實體履行某些法定職責並協助執法機構查閱登記冊的人。

此要求旨在提高企業管治透明度並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指定代表的職責

  • 擔任法律機構和公司之間的聯絡點
  • 協助公司遵守重大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要求
  • 向相關執法機構提供協助以查閱登記冊

指定代表的資格要求

指定代表必須是香港居民的自然人,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公司員工

    可以是董事、員工或公司的成員,通常居住在香港

  • 專業人士

    香港註冊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或律師

  • 持牌服務提供者

    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根據《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條例》,第615章)

關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已予修訂,訂明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重要控制人"),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公司條例》第 12 部已加入新訂的第 2A 分部,該分部會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該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之存放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以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除非登記冊保存在註冊辦事處,否則公司必須在登記冊首次在該地方保存後的15天內,或在保存地點有任何變更後的15天內,通知註冊處處長。

公司需要委任至少一名代表以負責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維護,可以是公司的董事或員工,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第三方,例如律師或會計師。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保管人負責確保登記冊的安全,並定期更新登記冊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

  •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及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除上市公司外,備存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成立及註冊的公司。

公司的主要責任包括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作:

把詳情記入登記冊

更新登記冊資料

讓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

識別重要控制人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發出通知

未有遵守的處罰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即 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我們的指定代表服務

擔任公司的指定代表

維護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處理與執法人員的溝通

在接獲變更通知時更新登記冊資料

提供有關合規要求的專業指導

協助向重要控制人發出通知

保管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定期合規審查

指定代表委任的年度續期

重大控制權確定的諮詢服務

協助提交必要的表格

與公司註冊處聯絡

常見問題

重要控制人可以被委任為指定代表嗎?

可以,如果重要控制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他/她可以被委任為公司的指定代表:是公司的董事、僱員或成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是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公司秘書可以被委任為集團內多家公司的指定代表嗎?

如果你是控股公司的僱員,你可以被委任為控股公司的指定代表。對於集團內的其他公司,你必須是每家公司的董事、僱員或成員,或者是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才能被委任為它們的指定代表。

公司應在哪裡保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以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除非登記冊保存在註冊辦事處,否則公司必須在登記冊首次在該地方保存後的15天內,或在保存地點有任何變更後的15天內,通知註冊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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