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概覽
適合對象
需要以公開通訊地址取代顯示住宅地址的董事或其他合資格人士。
此服務為合資格人士提供固定通訊地址及雙方同意的郵件處理途徑,並有別於公司的法定註冊辦事處服務。
在《公司條例》容許的情況下於公眾登記冊使用通訊地址,同時仍須向公司及主管機關提供所需資料。
合資格董事或其他人士搬遷時可維持同一聯絡地址,但仍須符合當時的申報及服務要求。
收到服務範圍內的郵件時,我們會通知指定聯絡人,並由收件日起將一般郵件暫存30個曆日。請保持聯絡資料及領取或轉寄指示最新;包裹另行收費。
使用我們的通訊地址的好處
誰應該使用此服務
《公司條例》(第 622 章)把董事的通常住址與供公眾查閱的通訊地址分開處理,並受現行受保護資料規則規限。
根據第 54 條,董事的通常住址及任何人士的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屬受保護資料,一般不供公眾查閱。
董事須同時提供通常住址及通訊地址。公眾公司登記冊一般顯示通訊地址。
至於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其中若干數字會被遮蓋,只有部分的身分識別號碼(例如: A123***(*)),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給公眾查閱。
根據第 49 條,有關人士可能需要提出申請並繳付訂明費用,才可不讓公眾查閱已載於較早期登記文件內的合資格受保護資料。
如某人的通常住址不供公眾查閱,其所提供的通訊地址會取代該住址,顯示於公司登記冊供公眾查閱。
根據第 55 及 56 條,如未能透過通訊地址聯絡董事,處長可按法定程序把通常住址登記為通訊地址,供公眾查閱。因此,公司及董事必須確保通訊地址持續可用。
此外,根據第 52 及 59 條,有關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有充分利害關係的人士,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處長披露不供查閱資料或受保護資料。

透過以下相關服務及最新資訊,安排下一步公司成立、合規、稅務或會計工作。
如需確認申報期限、法定要求或入境規則,請以相關香港官方機構的最新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