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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聚合支付平台風險:商戶應分清 SVF/匯款牌照與「Buy Now, Pay Later」規管邊界

2026年10月7日立法會書面答覆重申:儲值支付工具、金錢服務及屬放債的 BNPL 分別受第584/615/163章現有制度規管。本文僅作商戶合規意識提醒,不含 DIY 申牌步驟。

編輯示意圖:商戶收款終端面對三條牌照邊界通道(SVF 第584章、金錢服務第615章、放債人第163章),並標示立法會書面答覆提醒。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 2026 年 10 月 7 日就立法會書面質詢(LCQ13)作出答覆,重申在新興聚合支付平台以低手續費及「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BNPL)推廣招攬小商戶時,香港現行規管制度如何適用。答覆回應外界關注:部分平台僅以金融科技公司註冊、未必持有金融牌照,並曾有報道指出現支付拖欠或虛假支付等問題。本文摘要官方澄清,供商戶合規意識參考;並非宣布新法例生效,亦不提供 DIY 申領牌照步驟。

政府澄清的重點

經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海關後,答覆強調會持續監察新興支付模式,並按現行法例採取適當執法,以維護金融穩定及保障客戶與公眾權益。

  • 儲值支付工具(SVF):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 584 章),除非獲法定豁免,否則在香港未經牌照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犯罪。金管局按該條例規管 SVF,以確保本地零售支付市場穩健發展。
  • 貨幣兌換/跨境匯款: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即條例下的金錢服務)一般須向海關取得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法定豁免除外,包括屬上述 SVF 持牌人附帶業務的情況)。
  • 先買後付(BNPL):除受金管局規管的銀行外,若 BNPL 服務涉及放債業務,機構須根據《放債人條例》(第 163 章)取得放債人牌照,並遵守發牌條件。

答覆亦指出,2024 年 1 月至 2026 年 9 月期間,金管局共接獲 16 宗懷疑無牌發行或營運 SVF 的投訴;其中一宗投訴成立,該投訴人並無呈報金錢損失。金管局表示正積極跟進,並會按進展採取適當行動。數字及個案狀態以答覆所述為準。

對商戶的實際意義

零售、餐飲及線上銷售商戶常因較低手續費或 BNPL 轉換率而接入新支付伙伴。接入前宜先了解對方聲稱從事的活動(錢包/SVF、兌換/匯款,或消費信貸),以及該等活動可能分屬不同牌照制度。「金融科技公司」註冊本身不等於已持相關金融牌照。商戶亦應審視結算可靠性、合作機構披露,以及付款失敗時的合約追索安排——有需要時應尋求專業意見。

與本站早前支付相關報道的分別

本站曾報道假冒 Mastercard 網站警示、2026 年第二季卡及 SVF 交易數據,以及香港與馬來西亞本幣支付合作。本文性質不同:它是根據立法會書面答覆整理的商戶牌照邊界提醒,不是釣魚網站警示、不是統計圖表解讀,也不是跨境支付走廊消息。與以持牌放債人為對象的放債人規管改革報道亦不同:本文讀者是選擇支付伙伴的商戶。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 — LCQ13:規管新興支付平台(2026-10-07 HKT 14:05 發出;查閱日期 2026-10-15 HKT)。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法律、監管、合規、稅務、會計或投資意見。牌照要求及執法取決於個別業務模式的事實,以及相關當局的評估。讀者在決定支付伙伴或規管地位前,應查閱官方資料並諮詢合資格顧問。本文不保證任何平台已獲發牌,亦不保證任何投訴結果會重演。

標籤

聚合支付平台儲值支付工具先買後付金錢服務經營者香港商戶合規

HKBSCL 編輯說明

由香港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布

發布日期: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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