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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建議:持份者可在9月11日前評估哪些影響?

香港正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建議進行諮詢,涵蓋大型維修、委任代表、利益申報、主管當局權力及會議程序。

香港住宅大廈編輯插圖,展示大型維修工程按每個單位平均承擔工程價值30,000港元、80,000港元及120,000港元而建議設立的10%、15%及20%法定人數門檻,並配以委任代表文書管理、利益申報及2026年9月11日諮詢期限圖示;圖中標明建議尚未通過或生效。

香港正就業主立案法團運作規則的潛在修訂進行公眾諮詢,建議涵蓋大型維修決策、委任代表文書、利益衝突、主管當局權力及會議程序。諮詢期於2026年9月11日結束。

諮詢聚焦涉及重大開支的大廈管理決策

民政事務總署聯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於2026年8月12日展開公眾諮詢,就修訂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多項建議。諮詢期預定於2026年9月11日結束。

建議可能影響業主立案法團、個別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顧問及承建商,重點在於涉及重大開支、委任代表投票或潛在利益衝突時,重要大廈管理決定應如何作出、記錄及披露。

諮詢文件提出五個主要修訂方向: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及大額採購的決策安排、委任代表文書制度、利益申報制度、主管當局的權力,以及會議程序。

上述內容現時僅屬諮詢建議,並未獲立法會通過、刊憲或生效。

大型維修擬設分級出席及親身投票門檻

其中一項重要建議,是按每個單位平均分攤的採購價值,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設立分級要求。

在30,000港元級別,建議法定人數為10%,親身投票門檻為業主總數的5%或100名業主,以較低者為準。在80,000港元級別,建議法定人數提高至15%,親身投票門檻為8%或150名業主,以較低者為準。在120,000港元級別,建議法定人數為20%,親身投票門檻為10%或200名業主,以較低者為準。

諮詢亦建議,如業主大會將表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須在會議日期最少七日前舉行簡介會。

持份者可考慮,現有的業主聯絡及參與安排能否達到擬議出席要求、表決前應以何種方式提供工程及財務資料,以及項目時間表能否預留足夠時間舉行具實際作用的簡介會。

委任代表數目或受限制,提交期限擬提前

諮詢文件建議限制每人可持有的委任代表文書數目。單位數目不多於50個的建築物,每人可持有一份委任代表文書;單位數目超過50個的建築物,每人可持有的文書上限,建議為單位總數的2%或20份,以較低者為準。

委任代表文書亦擬須在會議舉行時間最少96小時前交予管理委員會秘書,取代現行最少48小時的期限。已提交委任代表文書的單位名單,擬須在會議前最少48小時展示,而相關文件亦須供業主查閱。

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可檢視委任代表文書的派發、接收、登記、核對及保存流程,並考慮現時向業主發出會議資料的時間,是否足以配合較長的提交期限。這些只屬營運層面的評估;最終法律要求仍取決於日後實際制定的法例。

利益申報範圍或會擴大

另一修訂方向是擴大及加強利益申報制度。諮詢內容涉及工程顧問、承建商及其他指明參與者的申報,並建議把已申報資料向全體業主披露。

建議亦包括在申報表格中明確述明,作出虛假申報可構成刑事罪行,並列出相關罰則;實際罪行及罰則仍須視乎日後法例的具體條文及立法程序。

參與大廈工程的機構可考慮,現有登記冊及採購紀錄能否清楚識別個人、財務或業務關係;亦可評估由誰接收申報、資料更新如何記錄,以及在遵守適用私隱及紀錄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如何向業主披露相關資料。

主管當局權力及會議程序

諮詢亦提出加強主管當局的權力,並釐清部分會議程序。

正在考慮的例子包括:如在六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討論實質上相同的事項,所需業主支持比例可由5%提高至10%。如事件符合擬議的緊急情況定義,第一類大額採購的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期可縮短至最少兩小時;第二類大額採購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業主大會,通知期則可縮短至最少六小時。

這些建議涉及的不只是會議行政工作。業主立案法團可考慮如何辨識重複議案、如何記錄緊急情況、由誰核實適用的採購類別,以及如何在加快程序下仍向業主或管理委員會委員提供足夠資料。

持份者可在諮詢期結束前評估的事項

在諮詢期結束前,相關持份者可閱讀官方諮詢文件,並評估:

• 擬議法定人數及親身投票門檻,對不同規模及業權分布的建築物是否切實可行; • 七日是否足以安排擬議的會前簡介會,以及簡介會應提供哪些資料; • 委任代表數目限制及96小時提交期限將如何影響業主參與; • 收集、核實、披露及保存利益申報可能需要哪些制度; • 如何規管緊急會議及重複議案,同時避免不必要地延誤真正的大廈管理需要;以及 • 如日後提出並通過法例,是否需要額外指引或過渡安排。

提交意見時,宜參照諮詢文件所列的具體問題及相關建築物或機構的實際情況。持份者不應假設建議已經成為法律而自行改變現行程序。

提交意見方式

公眾諮詢期於2026年9月11日結束。根據民政事務總署資料,公眾可電郵至bm_consultation@had.gov.hk,或郵寄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樓民政事務總署第五科提交意見。

讀者應參閱官方網頁及諮詢文件,以了解完整建議、諮詢問題及提交詳情。

官方資料來源

民政事務總署諮詢網頁: https://www.had.gov.hk/en/whats_new/consultation_papers_bmo.htm

英文諮詢文件: https://www.had.gov.hk/file_manager/en/documents/consultation_papers_bmo.pdf

繁體中文諮詢文件: https://www.had.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consultation_papers_bmo.pdf

本文僅供一般資料參考,並不構成法律、大廈管理、採購或其他專業意見。各項內容現時仍屬公眾諮詢建議,日後可能被修訂、刪除或補充。持份者應細閱官方諮詢文件,並按其具體情況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除非及直至任何修訂獲制定及生效,現行法律規定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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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香港大廈管理業主立案法團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大額採購委任代表文書利益申報公眾諮詢物業管理

HKBSCL 編輯說明

由香港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布

發布日期: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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