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簽署修訂《東盟—香港投資協定》的首份議定書
香港已簽署修訂《東盟—香港投資協定》的首份議定書。企業在依據新安排規劃前,應審視保留措施、行業範圍、投資形式及生效時間。
香港於2026年9月20日簽署修訂《東盟—香港投資協定》的首份議定書。對於正在評估於十個東盟成員國投資或建立區域業務據點的企業,這是值得持續留意的發展,但簽署並不代表修訂安排已經生效。
議定書的主要內容
議定書主要把保留措施清單納入《投資協定》,以落實協定第三條的國民待遇及第四條的最惠國待遇。相關條文涉及給予企業及其投資非歧視待遇,但該待遇仍然受清單所列保留措施限制。
就非服務業而言,相關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只會在議定書納入的保留措施清單生效後適用。因此,企業不應把本次簽署視為目前已可享有該等待遇。
這項安排亦與《東盟—香港自由貿易協定》互相補充。該自貿協定的服務貿易章節已就指定行業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作出國民待遇承諾,包括透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對區域布局的意義
東盟連續四年是香港第三大對外直接投資目的地,投資存量達6,712億港元。議定書日後可能成為企業比較東盟不同地點、投資架構及業務活動時的考慮因素,但不代表所有行業均受涵蓋、市場准入獲得保證,或法律保障會自動適用。
企業可審視的問題
企業在調整投資計劃或區域架構前,可從以下高層次問題着手:
- 目的地及司法管轄區: 正在評估哪一個東盟成員國?當地有哪些規則適用?
- 行業及保留措施: 擬進行的行業或活動是否受保留措施或其他限制影響?
- 投資工具及活動: 擬採用哪種實體、所有權安排及商業活動模式?
- 實施時間: 涉及相關締約方的議定書條文及清單是否已經生效?
- 項目假設及專業意見: 財務、監管及營運假設經當地專業審視後是否仍然成立?
以上問題只屬盡職審查框架,不能取代查閱最終保留措施清單、適用的當地法律及尋求專業意見。
截至本文發布時的狀態: 已於2026年9月20日簽署;官方來源並未確認目前已經生效;保留措施適用。
資料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6年9月20日
免責聲明: 本文僅提供一般商業資訊,不構成法律、投資、稅務或其他專業意見,亦不確認任何特定投資可獲得協定待遇或保障。企業應按相關司法管轄區、行業、架構及具體情況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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