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管理条例》修订建议:持份者可在9月11日前评估哪些影响?
香港正就《建筑物管理条例》修订建议进行咨询,涵盖大型维修、委任代表、利益申报、主管当局权力及会议程序。
香港正就业主立案法团运作规则的潜在修订进行公众咨询,建议涵盖大型维修决策、委任代表文书、利益冲突、主管当局权力及会议程序。咨询期于2026年9月11日结束。
咨询聚焦涉及重大开支的楼宇管理决策
民政事务总署联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于2026年8月12日展开公众咨询,就修订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提出多项建议。咨询期预定于2026年9月11日结束。
建议可能影响业主立案法团、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顾问及承建商,重点在于涉及重大开支、委任代表投票或潜在利益冲突时,重要楼宇管理决定应如何作出、记录及披露。
咨询文件提出五个主要修订方向: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及大额采购的决策安排、委任代表文书制度、利益申报制度、主管当局的权力,以及会议程序。
上述内容目前仅属咨询建议,尚未获立法会通过、刊宪或生效。
大型维修拟设分级出席及亲身投票门槛
其中一项重要建议,是按每个单位平均分摊的采购价值,为大型维修工程采购设立分级要求。
在30,000港元级别,建议法定人数为10%,亲身投票门槛为业主总数的5%或100名业主,以较低者为准。在80,000港元级别,建议法定人数提高至15%,亲身投票门槛为8%或150名业主,以较低者为准。在120,000港元级别,建议法定人数为20%,亲身投票门槛为10%或200名业主,以较低者为准。
咨询也建议,如业主大会将表决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决议,须在会议日期至少七日前举行简介会。
持份者可考虑,现有的业主联系及参与安排能否达到拟议出席要求、表决前应以何种方式提供工程及财务资料,以及项目时间表能否预留足够时间举行具有实际作用的简介会。
委任代表数目或受限制,提交期限拟提前
咨询文件建议限制每人可持有的委任代表文书数目。单位数目不多于50个的建筑物,每人可持有一份委任代表文书;单位数目超过50个的建筑物,每人可持有的文书上限,建议为单位总数的2%或20份,以较低者为准。
委任代表文书也拟须在会议举行时间至少96小时前交予管理委员会秘书,取代现行至少48小时的期限。已提交委任代表文书的单位名单,拟须在会议前至少48小时展示,相关文件也须供业主查阅。
业主立案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可检查委任代表文书的派发、接收、登记、核对及保存流程,并考虑目前向业主发出会议资料的时间,是否足以配合较长的提交期限。这些只属运营层面的评估;最终法律要求仍取决于日后实际制定的法例。
利益申报范围或会扩大
另一修订方向是扩大及加强利益申报制度。咨询内容涉及工程顾问、承建商及其他指明参与者的申报,并建议把已申报资料向全体业主披露。
建议也包括在申报表格中明确说明,作出虚假申报可构成刑事罪行,并列出相关罚则;实际罪行及罚则仍须视日后法例的具体条文及立法程序而定。
参与楼宇工程的机构可考虑,现有登记册及采购记录能否清楚识别个人、财务或业务关系;也可评估由谁接收申报、资料更新如何记录,以及在遵守适用隐私及记录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如何向业主披露相关资料。
主管当局权力及会议程序
咨询也提出加强主管当局的权力,并厘清部分会议程序。
正在考虑的例子包括: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实质上相同的事项,所需业主支持比例可由5%提高至10%。如事件符合拟议的紧急情况定义,第一类大额采购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期可缩短至至少两小时;第二类大额采购或大型维修工程采购的业主大会,通知期则可缩短至至少六小时。
这些建议涉及的不只是会议行政工作。业主立案法团可考虑如何识别重复议案、如何记录紧急情况、由谁核实适用的采购类别,以及如何在加快程序下仍向业主或管理委员会委员提供足够资料。
持份者可在咨询期结束前评估的事项
在咨询期结束前,相关持份者可阅读官方咨询文件,并评估:
• 拟议法定人数及亲身投票门槛,对不同规模及业权分布的建筑物是否切实可行; • 七日是否足以安排拟议的会前简介会,以及简介会应提供哪些资料; • 委任代表数目限制及96小时提交期限将如何影响业主参与; • 收集、核实、披露及保存利益申报可能需要哪些制度; • 如何规管紧急会议及重复议案,同时避免不必要地延误真正的楼宇管理需要;以及 • 如日后提出并通过法例,是否需要额外指引或过渡安排。
提交意见时,宜参照咨询文件所列的具体问题及相关建筑物或机构的实际情况。持份者不应假设建议已经成为法律而自行改变现行程序。
提交意见方式
公众咨询期于2026年9月11日结束。根据民政事务总署资料,公众可电邮至bm_consultation@had.gov.hk,或邮寄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1楼民政事务总署第五科提交意见。
读者应参阅官方网站及咨询文件,以了解完整建议、咨询问题及提交详情。
官方资料来源
民政事务总署咨询网页: https://www.had.gov.hk/en/whats_new/consultation_papers_bmo.htm
英文咨询文件: https://www.had.gov.hk/file_manager/en/documents/consultation_papers_bmo.pdf
繁体中文咨询文件: https://www.had.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consultation_papers_bmo.pdf
本文仅供一般资料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楼宇管理、采购或其他专业意见。各项内容目前仍属公众咨询建议,日后可能被修订、删除或补充。持份者应仔细阅读官方咨询文件,并按其具体情况寻求适当的专业意见。除非及直至任何修订获制定及生效,现行法律规定仍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