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续期

指定代表服务

关于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及指定代表的新规定

桌上展示身份记录、组织图及安全盾牌的插图

服务概览

咨询前可先了解

适合对象

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并委任指定代表的非上市香港公司。

HKBSCL 负责事项
委任支持、约定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维护和保管、通知,以及就获授权查阅提供通讯支持。
时间安排
KYC 及现有控制人资料齐全后开始客户接纳;年度服务其后在续期前提下持续。
收费依据
每年 HK$500。补救记录、所有权分析及标准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另行报价。
更多详情
您将获得
明确的年度指定代表安排,以及保持登记册可供查阅并及时更新的实务指引。
您需准备
准确的所有权及重要控制人资料、公司记录,并在详情变更时及时更新。
最终决定者
董事继续负责记录准确和合规。获授权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查阅权。

您的下一步

请提供公司名称、所有权架构图及目前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状况。我们会确认登记册是否完备、所需更新及服务范围。

可一并了解的相关服务

以下链接有助把目前主题连接至相关公司、税务、银行及合规支援;内容不能取代就实际情况取得的专业意见。

香港指定代表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南 | HKBSCL

这段 2 分钟指南介绍指定代表的角色,以及香港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的规定。

2018年3月1日

香港公司条例 (第622章) 修订生效日期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SCR)

所有非上市公司的重大控制人登记册要求

指定代表 (DR)

每间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代表以协助执法机构

什么是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 (DR) 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任以代表实体履行某些法定职责并协助执法机构查阅登记册的人。

此要求旨在提高企业管治透明度并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指定代表的职责

  • 担任法律机构和公司之间的联络点
  • 协助公司遵守重大控制人登记册的法律要求
  • 向相关执法机构提供协助以查阅登记册

指定代表的资格要求

指定代表必须是香港居民的自然人,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 公司员工

    可以是董事、员工或公司的成员,通常居住在香港

  • 专业人士

    香港注册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或律师

  • 持牌服务提供者

    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根据《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第615章)

现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规定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适用的香港公司须识别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士,并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便获授权执法人员提出要求时查阅。

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之存放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除非登记册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否则公司必须在登记册首次在该地方保存后的15天内,或在保存地点有任何变更后的15天内,通知注册处处长。

公司需要委任至少一名代表以负责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维护,可以是公司的董事或员工,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例如律师或会计师。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保管人负责确保登记册的安全,并定期更新登记册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

  • 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及

  •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除上市公司外,备存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

公司的主要责任包括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作:

把详情记入登记册

更新登记册资料

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

识别重要控制人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发出通知

未有遵守的处罚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我们的指定代表服务

担任公司的指定代表

维护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处理与执法人员的沟通

在接获变更通知时更新登记册资料

提供有关合规要求的专业指导

协助向重要控制人发出通知

保管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定期合规审查

指定代表委任的年度续期

重大控制权确定的咨询服务

协助提交必要的表格

与公司注册处联络

常见问题

重要控制人可以被委任为指定代表吗?

可以,如果重要控制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他/她可以被委任为公司的指定代表:是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公司秘书可以被委任为集团内多家公司的指定代表吗?

如果你是控股公司的雇员,你可以被委任为控股公司的指定代表。对于集团内的其他公司,你必须是每家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或者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才能被委任为它们的指定代表。

公司应在哪里保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除非登记册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否则公司必须在登记册首次在该地方保存后的15天内,或在保存地点有任何变更后的15天内,通知注册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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