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条例 (第622章) 修订生效日期
所有非上市公司的重大控制人登记册要求
每间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代表以协助执法机构
指定代表 (DR) 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任以代表实体履行某些法定职责并协助执法机构查阅登记册的人。
此要求旨在提高企业管治透明度并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指定代表必须是香港居民的自然人,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可以是董事、员工或公司的成员,通常居住在香港
香港注册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或律师
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根据《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第615章)
《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已予修订,订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重要控制人"),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查阅。《公司条例》第 12 部已加入新订的第 2A 分部,该分部会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除非登记册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否则公司必须在登记册首次在该地方保存后的15天内,或在保存地点有任何变更后的15天内,通知注册处处长。
公司需要委任至少一名代表以负责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维护,可以是公司的董事或员工,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例如律师或会计师。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保管人负责确保登记册的安全,并定期更新登记册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及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除上市公司外,备存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
把详情记入登记册
更新登记册资料
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
识别重要控制人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发出通知
未有遵守的处罚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担任公司的指定代表
维护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处理与执法人员的沟通
在接获变更通知时更新登记册资料
提供有关合规要求的专业指导
协助向重要控制人发出通知
保管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定期合规审查
指定代表委任的年度续期
重大控制权确定的咨询服务
协助提交必要的表格
与公司注册处联络
可以,如果重要控制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他/她可以被委任为公司的指定代表:是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如果你是控股公司的雇员,你可以被委任为控股公司的指定代表。对于集团内的其他公司,你必须是每家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或者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才能被委任为它们的指定代表。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除非登记册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否则公司必须在登记册首次在该地方保存后的15天内,或在保存地点有任何变更后的15天内,通知注册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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