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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香港签署修订《东盟—香港投资协定》的首份议定书

香港已签署修订《东盟—香港投资协定》的首份议定书。企业在依据新安排规划前,应审视保留措施、行业范围、投资形式及生效时间。

浅色编辑图把香港连接至十个有编号的东盟市场节点,并标示“2026年9月20日已签署”、“尚未生效”及“受保留措施限制”,另提示涵盖范围因市场及行业而异,市场准入及法律保障并无保证。

香港于2026年9月20日签署修订《东盟—香港投资协定》的首份议定书。对于正在评估在十个东盟成员国投资或建立区域业务据点的企业,这是值得持续关注的发展,但签署并不代表修订安排已经生效。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议定书主要把保留措施清单纳入《投资协定》,以落实协定第三条的国民待遇及第四条的最惠国待遇。相关条文涉及给予企业及其投资非歧视待遇,但该待遇仍然受清单所列保留措施限制。

就非服务业而言,相关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只会在议定书纳入的保留措施清单生效后适用。因此,企业不应把本次签署视为目前已可享有这些待遇。

这项安排也与《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相互补充。该自贸协定的服务贸易章节已就指定行业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作出国民待遇承诺,包括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对区域布局的意义

东盟连续四年是香港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投资存量达6,712亿港元。议定书日后可能成为企业比较东盟不同地点、投资架构及业务活动时的考虑因素,但不代表所有行业均受涵盖、市场准入获得保证,或法律保障会自动适用。

企业可审视的问题

企业在调整投资计划或区域架构前,可从以下高层次问题着手:

  • 目的地及司法管辖区: 正在评估哪一个东盟成员国?当地有哪些规则适用?
  • 行业及保留措施: 拟开展的行业或活动是否受保留措施或其他限制影响?
  • 投资工具及活动: 拟采用哪种实体、所有权安排及商业活动模式?
  • 实施时间: 涉及相关缔约方的议定书条文及清单是否已经生效?
  • 项目假设及专业意见: 财务、监管及运营假设经当地专业审视后是否仍然成立?

以上问题只属于尽职调查框架,不能取代查阅最终保留措施清单、适用的当地法律及寻求专业意见。

截至本文发布时的状态: 已于2026年9月20日签署;官方来源并未确认目前已经生效;保留措施适用。

资料来源: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2026年9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仅提供一般商业信息,不构成法律、投资、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也不确认任何特定投资可获得协定待遇或保障。企业应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行业、架构及具体情况寻求适当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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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东盟香港投资协定首份议定书东盟投资区域业务布局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保留措施对外直接投资

HKBSCL 编辑说明

由香港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发布

发布日期: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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