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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香港放債人牌照條件 8 月 1 日更新:持牌人合規檢查清單
香港放債人牌照新訂及修訂條件將於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涵蓋低收入借款人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禁用貸款諮詢人資料及更嚴格的廣告規管。
### 新規定於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已修訂《放債人牌照條件指引》。一項新增牌照條件及兩項經修訂牌照條件將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適用於所有放債人牌照。
修訂重點包括過度借貸,尤其向低收入人士提供無抵押私人貸款、使用貸款諮詢人資料,以及可能具誤導性的廣告。持牌放債人應在生效日前完成營運流程、文件、系統及員工培訓更新。
### 1. 低收入人士無抵押私人貸款設 DSR 上限
就此牌照條件而言,**低收入人士**是指每月收入為 **12,000 港元或以下**的準借款人或借款人。批出無抵押私人貸款前,放債人須確定借款人的供款與入息比率(Debt Servicing Ratio,DSR)。DSR 是借款人所有無抵押私人貸款的每月還款責任總額(包括正申請的貸款)佔其每月收入的百分比。
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適用的上限為:
- 每月收入 **6,000 港元或以下:DSR 不得超過 35%**。
- 每月收入 **6,001 至 12,000 港元:DSR 不得超過 40%**。
如批出貸款後的 DSR 超出適用上限,放債人不得批出該貸款。低收入借款人如按定期僱傭合約受僱,貸款還款期亦不得超過僱傭合約的剩餘期限。放債人須保存書面、錄影或錄音紀錄,以證明符合有關規定。
如借款人沒有固定收入,指引要求按最近三個月或十二個月的收入紀錄計算平均每月收入,並採用兩者中較高者。計算時須使用現有收入,不得計入預期未來加薪。
### 2. 不得再要求提供貸款諮詢人資料
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持牌放債人不得要求準借款人在貸款申請中提供諮詢人資料,亦不得從準借款人取得該等資料。因此,申請表、話術、網上申請流程及第三方程序均應作相應修訂。
對於在 2026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提供的諮詢人資料,放債人須立即停止使用,亦不得就放債業務的任何目的聯絡該諮詢人。諮詢人對借款人的貸款並無法律或道德上的償還責任。
### 3. 加強放債廣告規管
放債廣告必須公平、合理及不具誤導性。經修訂指引列出多種須注意的宣傳方式,包括:
- 如廣告提及最高私人貸款額,在 DSR 上限的背景下,若沒有說明適用的私人貸款種類及借款人類別會構成誤導,便不應省略該等資料。
- 不應聲稱或暗示無抵押私人貸款獲保證批出、已預先批核,或毋須信貸審查/借款人財務狀況評估。
- 不應誇大借款或還款的容易程度。
原有法例及牌照條件要求仍然適用,包括展示放債人牌照號碼及訂明的風險警告字句。
### 8 月 1 日前實務檢查清單
持牌放債人可考慮完成以下工作:
1. 更新信貸政策及系統規則,加入每月收入 12,000 港元的低收入門檻及 35%/40% DSR 上限。
2. 確保 DSR 評估包括借款人在相關機構的所有無抵押貸款每月還款額,以及正申請的貸款。
3. 加入定期僱傭合約檢查及還款期控制。
4. 建立所需的書面、錄影或錄音合規紀錄及保存程序。
5. 從紙本表格、網站、應用程式、電話話術及中介流程中移除諮詢人欄位和相關同意/聯絡步驟。
6. 由 8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既有諮詢人資料,並按需要限制存取權限。
7. 檢查廣告、社交媒體內容、landing page 及銷售話術,有否「保證批核」、「預先批核」、「免審查」或「輕鬆還款」等表述。
8. 為前線、信貸、營銷、合規及第三方人員安排培訓,並保存培訓及實施檢查證明。
HKBSCL 可協助企業檢視合規流程、會計及紀錄保存安排、內部監控文件和營運準備。如涉及個別牌照條件的法律詮釋,企業應按需要諮詢合資格法律顧問。
### 官方來源
- 公司註冊處「最新消息」:https://www.cr.gov.hk/en/about/news/highlights.htm
- 《放債人牌照條件指引》(2026 年 4 月;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https://www.cr.gov.hk/en/publications/docs/Conditions_ML_e_Apr2026.pdf
*本文僅供一般資料參考,不構成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意見。企業應細閱官方指引,並按自身情況尋求適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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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放債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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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