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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香港放债人牌照条件 8 月 1 日更新:持牌人合规检查清单
香港放债人牌照新增及修订条件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涵盖低收入借款人的供款与入息比率上限、禁用贷款咨询人资料及更严格的广告监管。
### 新规定于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已修订《放债人牌照条件指引》。一项新增牌照条件及两项经修订牌照条件将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适用于所有放债人牌照。
修订重点包括过度借贷,尤其向低收入人士提供无抵押私人贷款、使用贷款咨询人资料,以及可能具有误导性的广告。持牌放债人应在生效日前完成营运流程、文件、系统及员工培训更新。
### 1. 低收入人士无抵押私人贷款设 DSR 上限
就此牌照条件而言,**低收入人士**是指每月收入为 **12,000 港元或以下**的准借款人或借款人。批出无抵押私人贷款前,放债人须确定借款人的供款与入息比率(Debt Servicing Ratio,DSR)。DSR 是借款人所有无抵押私人贷款的每月还款责任总额(包括正在申请的贷款)占其每月收入的百分比。
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适用的上限为:
- 每月收入 **6,000 港元或以下:DSR 不得超过 35%**。
- 每月收入 **6,001 至 12,000 港元:DSR 不得超过 40%**。
如批出贷款后的 DSR 超出适用上限,放债人不得批出该贷款。低收入借款人如按定期雇佣合约受雇,贷款还款期也不得超过雇佣合约的剩余期限。放债人须保存书面、录像或录音记录,以证明符合有关规定。
如借款人没有固定收入,指引要求按最近三个月或十二个月的收入记录计算平均每月收入,并采用两者中较高者。计算时须使用现有收入,不得计入预期未来加薪。
### 2. 不得再要求提供贷款咨询人资料
由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持牌放债人不得要求准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中提供咨询人资料,也不得从准借款人取得该等资料。因此,申请表、话术、网上申请流程及第三方程序均应作相应修订。
对于在 2026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提供的咨询人资料,放债人须立即停止使用,也不得就放债业务的任何目的联系该咨询人。咨询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没有法律或道德上的偿还责任。
### 3. 加强放债广告监管
放债广告必须公平、合理及不具误导性。经修订指引列出多种须注意的宣传方式,包括:
- 如广告提及最高私人贷款额,在 DSR 上限的背景下,若没有说明适用的私人贷款种类及借款人类别会构成误导,便不应省略该等资料。
- 不应声称或暗示无抵押私人贷款获保证批出、已预先批核,或无需信贷审查/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估。
- 不应夸大借款或还款的容易程度。
原有法例及牌照条件要求仍然适用,包括展示放债人牌照号码及订明的风险警告字句。
### 8 月 1 日前实务检查清单
持牌放债人可考虑完成以下工作:
1. 更新信贷政策及系统规则,加入每月收入 12,000 港元的低收入门槛及 35%/40% DSR 上限。
2. 确保 DSR 评估包括借款人在相关机构的所有无抵押贷款每月还款额,以及正在申请的贷款。
3. 加入定期雇佣合约检查及还款期控制。
4. 建立所需的书面、录像或录音合规记录及保存程序。
5. 从纸本表格、网站、应用程序、电话话术及中介流程中移除咨询人栏位和相关同意/联系步骤。
6. 由 8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既有咨询人资料,并按需要限制访问权限。
7. 检查广告、社交媒体内容、landing page 及销售话术,是否有“保证批核”“预先批核”“免审查”或“轻松还款”等表述。
8. 为前线、信贷、营销、合规及第三方人员安排培训,并保存培训及实施检查证明。
HKBSCL 可协助企业检查合规流程、会计及记录保存安排、内部监控文件和营运准备。如涉及个别牌照条件的法律解释,企业应按需要咨询合资格法律顾问。
### 官方来源
- 公司注册处“最新消息”:https://www.cr.gov.hk/en/about/news/highlights.htm
- 《放债人牌照条件指引》(2026 年 4 月;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https://www.cr.gov.hk/en/publications/docs/Conditions_ML_e_Apr2026.pdf
*本文仅供一般资料参考,不构成法律、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企业应细阅官方指引,并按自身情况寻求适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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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