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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

新計劃旨在進一步豐富人才庫及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以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界別的發展優勢。

*新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申請資格?

在不抵觸《新計劃規則》條文的情況下,申請人符合以下準則可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居留:

  1. 年齡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2. 適用範圍 –
    (i) 外國國民註1;
    (ii)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iii)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
    (iv) 台灣華籍居民;

  3. 淨資產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即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4. 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 – 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註2;

  5. 沒有不良記錄 – 證明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及

  6. 其他 – 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申請程序

申請人根據新計劃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前,應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新計劃下的淨資產規定。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如入境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當申請人按新計劃規則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他/她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相關投資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投資推廣署若確認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將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提交該證明書,入境處將繼續處理申請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聘請執業會計師

申請者需自費聘請一名符合《會計及財務報告局條例》(第588章)定義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以下內容:

  • 規則4.2和規則4.4 – 滿足淨資產要求

  • 規則4.6 – 滿足投資要求

  • 規則6.2 – 滿足投資組合維護要求

根據「淨資產要求」的定義和計劃規則第4.2條,申請者必須證明其擁有的淨資產或淨權益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並且在提交淨資產評估申請前的兩年內,申請者必須對該資產擁有絕對的實益擁有權。此外,在出具該履行文件之日,申請者的淨資產市場價值不得少於3000萬港元。履行文件的出具日期與申請者提交淨資產評估申請的日期之間不得超過14個日曆日。如果申請者未能在履行文件出具後的14個日曆日內向新CIES辦公室提交淨資產評估申請,則一般需要重新出具新的淨資產評估履行文件。

在準備履行文件的過程中,申請者在證明其滿足淨資產要求方面的責任如下:

  • 提供一份淨資產聲明,顯示其擁有的資產或權益的信息及相關負債。

  • 提供資產或權益及其負債的原件/經申請者認證的真實複印件。

  • 對於未在公開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提供來自評估師的書面估值報告。

  • 確保履行文件的出具日期與申請者提交淨資產評估申請的日期之間不得超過14個日曆日。

  • 若申請者提交的履行文件被InvestHK視為過期,InvestHK有權要求申請者提交更新的履行文件。

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管理規定

以下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 優化措施概要,並將於2025年3月1日起生效。

優化淨資產規定

  • 申請人只須證明在提出申請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

  • 在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淨資產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亦會獲考慮。

新增持有投資方式

  • 除現行持有方式外,申請人亦可透過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持有投資,為新計劃與在港設立家族辦公室兩者之間帶來協同效應。該私人公司須於申請人提出投資規定審查申請之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符合以下條件:

    • 在香港成立或登記

    • 由申請人/投資者全資擁有

    • 只持有獲許投資資產

    • 須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或於家控工具下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而該家控工具須在香港至少有兩名全職員工進行家控工具的活動及每年須在香港承付至少200萬港元的營運開支

    • 由申請人/投資者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該辦公室為該家族的家控工具管理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C所指定的資產淨值總額須不少於2.4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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