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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要求下的
公司註冊地址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 (Cap. 622) 658節,所有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擁有香港的註冊地址以接收來自香港政府及相關機構的通知。
每年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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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使用註冊地址以應付法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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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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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司行政問題上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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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服務質素, 客戶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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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另一實際業務地址運行公司業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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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明確的指示有關郵件處理方法
客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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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我們的地址以應付香港法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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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客戶可使用我們的公司地址編制公司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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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掃瞄服務, 客戶可自行登入我們的網站直接存取文件
服務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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