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個人稅務
香港稅務條例下有三大主要個人稅項:
-
薪俸稅
-
利得稅
-
物業稅
薪俸稅
-
大部分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因擔任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均須課繳薪俸稅,但並非所有收入都屬於應課稅入息。
-
日常的營運收入(例如: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通常都視作業務收入,須要課稅。
-
稅務局提供數本小冊子以供獨資 / 合夥業務的東主作為參考:
-
新開設業務須知和常見問題
-
甚麼收入須要課稅?甚麼開支可以扣稅?
-
合夥業務常見的問題
-
獨資 / 合夥業務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一般以標準稅率計算(15%)。
物業的應評稅值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出給業主的代價而釐定。代價包括已收或應收未收的租金總額,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 許可證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和管理費,以及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支(例如:修理費)。物業的應評稅值(扣除業主同意繳付及支付的差餉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後)減去20%作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其他費用如地租及管理費都是不能扣除的。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後收回的款額,須在收回的年度視作代價計算。